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多媒体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范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
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运维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七条 一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二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至少在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
(四)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这些项目的运维服务内容覆盖硬件运维服务、软件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能力。
(六)近三年运维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且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按照服务级别协议达成。
(七)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八)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九)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十)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5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十一)从事运维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人。
(十二)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第八条 二级资质评定条件
(一)具有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或取得运维分项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二)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或近三年的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
(五)近三年累计执行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这些项目部分应用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并得到客户认可。
(六)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运维平台、产品或工具不少于2个,且在已执行的运维项目中加以应用。
(九)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十)经过登记的运维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多媒体信息发布系统,该系统实现信息发布统一集中管理,将图片、幻灯片、动画、音频、视频及滚动字幕等各类媒体文件组合成多媒体节目,通过网络传输到数字媒体控制器,然后由数字媒体控制器按照控制规则在相应的显示设备上进行有序的播放和控制,并随时插播新闻、图片、紧急通知等各类即时信息,将最新的资讯在第一时间传递给受众。